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球员 转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球员 转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最基本和最正规的转会流程:一个俱乐部对某个球员感兴趣,然后就派球探去观察那名球员,球探会根据观察他的比赛和训练,给出球探报告,俱乐部的技术官员和教练会根据球探报告和目前俱乐部的阵容,看改名球员是否符合俱乐部现在的需求,如果符合的话,俱乐部就会向对方俱乐部发去报价,对方俱乐部收到报价后会和你讨价还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方俱乐部就允许你可以跟球员商讨个人合同和待遇等问题,然后就邀请球员到你的俱乐部来参加体检、签约仪式等,然后就把钱转给对方俱乐部,然后在本国联赛管理委员会为该球员提交注册信息,同时提交相应的税费,然后转会就完成了。
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转会合同的新规定,其核心为“球员转会必须以合同为准,合同期满,球员即可以自由身份转会,而俱乐部是无权禁止的”。
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球员的合法利益,国际球员的转会,正常的手续办理时间为4~5天,允许球员在与教练不和或球队降级时可以中止与俱乐部的合同。
经欧盟同意的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修改后的球员转会方案主要内容是:新转会方案要求球员的合同有效期至少为1年最多为5年,在赛季中指定一个专门的转会时机,确立补偿球员流失俱乐部经济损失的机制,建立仲裁球员与俱乐部间纷争的权威机构,签有多年合同的28岁以下的球员至少要在签约俱乐部服役满3年才能转会,签有多年合同的28岁以上的球员至少要在签约俱乐部服役满2年才能转会。
欧盟和两个足联还同意把对18岁以下已经涉足转会的年轻球员的培养教育标准化,并对有23岁以下球员转会的俱乐部、特别是弱小俱乐部给予经济补偿。
国际职业球员工会组织认为,这些转会规定对于球员的人身限制过于严格,甚至有悖于1995年欧盟下属的欧洲公正法院有关比利时籍球员博斯曼转会争议案的裁决。当时,欧洲法院的裁决为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不用交纳转会费。
足球的转会就是一名球员改变自己所效力的俱乐部,就是相当于我们平时工作中所说的跳槽。不过原来所属的俱乐部在操作球员转会时,首先就是要保证俱乐部本身的利益,其次才会参考球员的意见。
因为如果俱乐部的利益受损,俱乐部因此不同意转会,因为球员本身就是为了俱乐部的利益而存在,一旦涉及俱乐部的利益就会拒绝球员的转会。
但是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就是球员坚持要转会去某家俱乐部。那么这就需要由球员自掏腰包来补贴原来俱乐部的报价和自己想转会去的俱乐部提供价格的差价--最著名的罗纳尔多由皇马去ac就是这么干的。
在转会窗口关闭期间,球员是不能进行转会交易的。因为转会窗口关闭的问题,当转会窗口关闭时无法买球员,但是可以卖,例如德甲窗口已关闭,英超未关闭,英超可以买德甲的,但是德甲谁也不能买。而且并没有特殊规定,另外没有合同的自由球员可以在转会窗口关闭的情况下加盟球队。
而且转会还有不稳定性。因为每个俱乐部按名次的顺序来抽球员,一轮一个机会。很可能你第一轮要了你最想要的球员,想把另外一个放在第二轮抽的时候,在第一轮排你后面的队伍个给抽走了。所以转会这个事情是有好有坏的,所以就是看个人的兴趣。
2022-23赛季埃弗顿球员转会情况:
转出:理查利森、托松、肯尼、布兰斯维特、德尔菲、西于尔兹松
转入:麦克尼尔、塔科夫斯基、维纳格雷
2022-23赛季埃弗顿阵容预测:
门将:皮克福德
后卫:霍尔盖特、塔科夫斯基、迈克尔-基恩
中场:科尔曼、杜库雷、阿兰、维纳格雷
前锋:戈登、列文、麦克尼尔
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职业化联赛之一,NBA的转会制度确有独到之处,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亦经历着逐渐完善、成熟的阶段。或许,这个发展的过程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早先的NBA转会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
1984~1985赛季,考虑到平衡各球队间的实力,NBA官方推出了NBA现行转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球队球员薪水封顶。但这种做法带来诸多争议,强弱的趋同,明星球员在金钱和名誉之间摇摆,球员的流动不合理等等。
为此,NBA特地配套了一个“签约换人”的做法,允许球队进行先签约再换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经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队,依然有可能签约新的球员,同时也给失去自由转会人的球队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后NBA官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经验,又相继推出三条措施:
“伯德条款”:允许那些已经超过工资上限的球队,签约自己的自由转会人,只要他在前三个赛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该球队,或者在交易中转会其他球队,其工资又不超过应得的最高限额,年薪涨幅为12.5%。
“100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120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此特例可在六年内使用三次,但不能连续使用,合同期不超过两年。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中级225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225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这个特例可以在六年内每年都使用,合同期也可以长达6年。同样,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即使是这样,NBA的转会制度也不是无懈可击,毛病依旧存在:由于NBA球队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为了避开薪金封顶的约束,不少球队和球员暗地里进行违反劳资协议的各种幕后交易,像森林狼队和乔·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严重违反了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上限的规定。虽然后来双方都已遭到处罚,但难保其他28支球队不再犯。
薪金封顶的效果也值得质疑,对于一些球队来说,即使拥有很大的薪金空额,也保证不了什么。看看现在的公牛队,邀请那么多的自由球员到芝加哥一游,可结果又怎样呢?曾经得意万分的克劳斯如今肯定明白了:仅有金钱是不够的,应该还有许多“其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球员 转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球员 转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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